食药监食监三〔2016〕21号 |
2016年03月04日 |
北京、江西、湖北、广东、青海省(市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,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: 2012年8月,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《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》(国食药监保化〔2012〕225号),要求试点企业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试点相关工作。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,总局已制定公布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》(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),含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相关申报审批工作按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执行,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销售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,国食药监保化〔2012〕225号文件停止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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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:http://www.sfda.gov.cn/WS01/CL1136/146100.html